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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劳 动 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7]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本市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以及病休职工的鉴定管理工作,保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深入健康地发展,现将《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二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助;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五、六、七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八、九、十级为轻度残疾。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其在职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需进行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疾病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时,原则上按本标准执行;对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本标准无相应条款,可参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简称“国家评残标准”,GB/T1680-1996)和〈广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评定标准〉(穗劳鉴字[1993]第3号)评定。
四、本标准有关致残分级判定基准参照国家评残标准和本市工伤评残标准。
广 州 市 劳 动 局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行走困难、卧床不起者。
2、严重脑外伤性精神病,颅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精神症状未缓解,伴有重度痴呆;癫痫伴有中度以上智能缺损;严重人格障碍者。
3、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4、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2)遗有完全失语者;
(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动者;
(4)四肢瘫痪(肌力四级)伴有延髓麻痹者;
(5)四肢明显不自主运动(如舞蹈样运动,扭转痉挛,手足徐动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5、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一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
(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者;
(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不完全性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
6、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者。
7、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肺气肿,常年在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紫绀等症状,稍活动时心率达120次/分以上者。
8、重症肺结核合并慢性呼吸衰竭(PaO2<60mmHg)者。
9、颅内或椎管内各种转移性肿瘤导致昏迷、瘫痪者。
10、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11、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或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者。
13、两侧眼球摘除或双眼无光感或仅存光感者。
14、鼻咽癌、鼻窦癌、喉癌及恶性肿瘤有远处转移,出现昏迷、瘫痪、恶液质者。
15、口腔颌面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不能进食或出现恶液质等。
16、妇科晚期恶性肿瘤转移不能施行手术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者。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医嘱需严格限制活动者。
2、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颅内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颅内损伤性精神障碍等),经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无明显缓解,遗留明显衰退、痴呆(如定向障碍、记忆力明显减退、智力严重缺损),或有危及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反社会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者。
3、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二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震颤麻痹,有全身性震颤,四肢明显肌显肌张力增高,单独行动有困难者。
5、癫痫重度,伴有明显智力障碍或运动障碍者。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虽长期服药治疗,仍有吞咽困难或呼吸困难者。
7、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有明显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肌体近端肌力三级者。
8、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肌体肌力在三级以下或有四个肌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9、肺结核致肺内高度纤维化,引起气管移位并严重肺功能障碍者。
10、胃、肠、肝、胆、胰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严重并发症,如胆瘘、胰瘘、高位小肠瘘、短路综合征、反复消化道出血等所致进行性贫血;严重消化吸收障碍;营养障碍或出现恶液质;并发肝性脑病者。
11、全胰切除或全胰切除并行胰腺移植术后。
12、食道、气管、肺、纵膈、贲门、胃底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食道瘘、支气管胸膜瘘,呼吸困难3级,并出现恶液质者。
13、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仍有呼吸困难者。
14、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障碍,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15、先天性心脏病及风湿性等后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心功能经常在四级者。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者。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者。
1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多个器官组织受累,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心功能和肝功能明显损害者。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
1、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及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三级)者;或经常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后心脏扩大,心功能Ⅱ级以上者,和/或恶性室性心律失常, 和/或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者,和/或严重劳力性和自发性心绞痛反复发作者。
2、重性精神病,经五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有明显精神症状和精神衰退或痴呆,但生活在督促下尚可自理者。
3、高血压病Ⅲ期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严重器质性改变及代偿功能失调者。
4、肝硬化失代偿,出现顽固性腹水,浮肿或曾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经治疗无改善者。
5、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且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6、急性慢性各型白血病或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7、遗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经积极治疗无效的其他内科疾病患者。
8、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2)严重共济失调,尚能勉强独立行动者。
9、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2)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10、颅脑外伤或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遗有明显精神症状或痴呆但生活仍可自理者;
(2)遗有眼科疾患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脑脊髓肿瘤术后确诊为胶质瘤(病理分级Ⅲ~Ⅳ级)或其他恶性肿瘤遗有神经系统局灶损害症状者。
11、震颤麻痹有四肢明显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行动不便者。
12、重症肺结核合并或反复出现自发性气胸者。
13、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重症糖尿病,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4、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骨—关节、肾、腹膜、脑膜等)病变活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15、胃、肠、肝、胆、胰、脾等腹部疾病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贫血,消化吸收障碍,胃肠瘘;胆道手术后,反复出现发热、黄疸,并有肝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者。
16、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大部分切除后,出现严重消化及营养障碍者。
17、各种良性肿瘤,如肝胰巨大囊肿,腹膜后巨大神经纤维瘤,不能进行手术治疗,而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18、甲状腺疾患,经手术治疗出现严重并发症,仍需进行永久性治疗者,或甲状旁腺功能不全,而长期出现手足搐搦者。
19、因病、伤或肿瘤而行一侧全肺切除或肺叶切除后,遗有胸膜增厚并有广泛粘连,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者。
20、各种原因所致食道狭窄(以X光片为依据),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治疗无效而需进全流饮食,或仅可行营养性造瘘术者。
21、双侧肾结核经治疗仍有明显肾功能障碍;一侧肾结核对侧严重肾盂积水或合并挛缩膀胱者。
22、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良或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2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4、各眼矫正视力均<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6、喉部分切除或全切除术后,只能呼吸不能发音者。
27、由于恶性肿瘤行上颌骨切除术,并一侧眼球摘除术者。
28、由于恶性肿瘤而致永久不能拨气管套管者。
2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经矫治无效者。
3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经矫治无效者。
31、脑垂体疾患、严重席汉氏综合征经治疗无效并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
1、面部重度毁容者。
2、糖尿病有严重并发症,经系统治疗无效者。
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上述器官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4、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经反复治疗难以治愈,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5、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6、震颤麻痹有一侧肌体较严重震颤和强直,运动功能明显障碍尚能独立行动者。
7、癫痫重度,伴有智力或运动障碍者。
8、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9、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萎缩性肌强直等)有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肌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10、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毫升以上者。
11、因肺结核行肺叶或全肺切除后,痰结合菌持续阳性,反复小量咯血,或经常有低热、盗汗等中毒症状者。
12、肺内除结核病变外,有广泛胸膜粘连,致慢性呼吸功能不全者。
13、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明显肺气肿或早期肺心病者。
14、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糖尿病两年未愈者。
15、肺、胸膜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遗有严重胸廓变形,或遗有广泛胸膜增厚粘连,呼吸困难3级者。
16、肾上腺疾患,经治疗后症状不缓解或复发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者。
19、各眼矫正视力均<0.1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2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或张口困难Ⅲ°,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质饮食者。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者。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者。
23、舌缺损>全舌的2/3者。
2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膀胱造瘘者。
25、各种代膀胱手术,腹部人工肛门者。
26、类风湿性关节炎反复发作,多个大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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